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 〔2022〕 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2年1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780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340元调整为6000元。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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