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2〕34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准确把握低保准入条件
1.认真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困难程度的基础上,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好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原则,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2.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整户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第八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扣减医疗、康复费用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
1.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规范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在核算务工收入时,申请人家庭属于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无法查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视为无收入者,不计算其务工收入。
2.各地在申请环节通过《低保申请审核认定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需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低保申请审核认定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
1.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发展产业和积极就业,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2.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的主动报告机制,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起应当作停保处理;不主动报告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追回多发低保金。
(四)常态化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进一步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未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依规定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
1.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和入户排查核实等方式,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
1.参照未参保失业人员临时救助数据比对和入户排查核实方式,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感染重症、危重症困难群众救助,防止因病致困返困。
2.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受灾特殊困难群众的动态监测,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要及时开展“先行救助”,启动简易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防止因灾返贫。
(三)要加强对急难对象的主动发现
各地要主动开展排查,并结合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群众的报告救助线索,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疫情防控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者低保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
1.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筛选分析,加强对监测范围内的重病、重残对象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进一步排查,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救助范围,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2.对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且安置点属于城镇的,要及时将安置点的农村低保对象或农村特困人员给予纳入城市救助待遇,对符合新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的,要及时依规纳入城市低保或城市特困救助供养。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1.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有关核对工作和动态管理的规定,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要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要推动社会救助理念从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通过多部门救助对象信息互通、实时共享,接通全市困难群众数据网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开展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比对,分层分类做好救助帮扶。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
1.拓展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根据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民政部门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及时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对于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在系统作好备注说明。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于新增整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要同步推送给乡村振兴部门,由其及时开展是否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认定。
2.统筹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等社会力量资源,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以及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精准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将困难群众其他救助需求及时转介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进一步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期限,完成入户调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等各环节办理。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低保审核认定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屯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直接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运行程序,使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保障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和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决不能因库款不足等问题缓发、停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持续推进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探索打造“政企合作”服务模式,搭建“便民+”社会救助村级服务平台。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市、县一级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减发或者暂停发放其低保金,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多形式、多途径、多时点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页、微信、政务村务公开栏、宣讲、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各项救助政策,知晓救助内容、对象、范围和工作程序,有困难能及时寻求救助,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要加强对广西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的宣传,让困难群众足不出村、不出户就可以通过手机申请低保和临时救助,方便困难群众。
梧州市民政局 梧州市委农办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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