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函〔2021〕90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的重要性
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做好全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关系到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温饱和健康,是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全市各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为民解困的重要职能,把做好巩固拓展我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到基层中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紧盯任务措施,不折不扣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持续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1.坚持按照中央“四不摘”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2.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监测,对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退出。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继续实施“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3.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排查和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加强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的评估工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的自理评估等级,及时落实并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全面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人日常监护职责,严格落实日常巡视、探访制度。
(二)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4.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病、因残、因学、因意外变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
5.要进一步全面排查困难群众,通过监测认定一批、审核认定一批、排查认定一批的方式查找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并开展认定。要通过日常走访、随机抽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动态监测。
6.对符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坚决避免因脱保、漏保等造成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
(三)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7.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残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低收入家庭中除了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临时救助对象等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
8.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和对象互认工作,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和业务对接,结合工作职能,发挥部门优势,把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互认工作衔接起来,共同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9.利用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低收入人口列为村(社区)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10.引入社会力量提升主动发现救助对象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并依规纳入救助范围,形成主动救助合力。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壮大社会救助队伍力量,形成企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
11.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置社会救助热线专席,落实民政部门首接责任机构和联络专员,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公布市、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求助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
12.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农村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新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认定期间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13.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14.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于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标准,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六)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15.鼓励、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基层社工站,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方面作用,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探索“社会救助+慈善”工作模式,畅通慈善救助渠道,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打造“物质+服务”的社会支持网络。
(七)科学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16.持续提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水平,运用低保核对大数据平台“凡进必核”,加大对长期在外务工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的跨省查询。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逐步扩大核对数据项,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针对性、精准性。提高家庭财产核查核对工作效率。
(八)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17.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在低保标准、补助水平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或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扛起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排查动态调整工作,积极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县两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推进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梧州市民政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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