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问: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问: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无工作单位的外出务工人员,用申报的每月实际务工收入减去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计算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包括下列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中型农机等。
问:最低生活保障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到哪里申请城乡低保?申请低保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向工作人员出示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困难的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问:申请低保后,要怎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城乡低保?
答:低保审核认定权限在县民政局的:乡镇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入户调查——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对公示有争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抽查——县民政局提出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长期公布。
审核认定权限在乡镇的:乡镇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入户调查——乡镇经办机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问:广西每个地方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一样吗?
答: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进行调整。目前,广西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城乡低保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标准可向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了解或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查询。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A、B、C三档进行发放,按月或季度发放低保金;城市低保,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额,按月发放低保金。
问: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问:农村低保对象如何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答:(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问: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答:(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问: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3)低收入家庭中的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或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6)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7)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8)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问: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能纳入低保吗?
答: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问: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费用?
答: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问:贫困户脱贫后还能继续纳入农村低保吗?
答:(1)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2)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
问: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问:如何避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问:低保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问:群众如何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答:(1)群众可以对低保公示情况提出异议,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问:申请低保时公积金计入家庭收入吗?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所以公积金属于工资性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问:最低生活保障能不能跨省申请?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问:申请人父母70周岁以上,核算父母本人收入是否应计入其他子女的赡养费?
答:在判断特困人员申请人父母本人收入是否要计入其他子女的赡养费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其父母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应计入其他子女赡养费,否则应该计入。
(三)临时救助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困难对象和支出型困难对象:
(1)急难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问: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至6倍(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一个家庭(个人)年度临时救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社会事务
(一)婚姻登记
问: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问:结婚登记照片是否必须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答: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服饰”四分开。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婚姻登记照片由当事人提供。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什么重大变化?
答:《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问: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精神,“冷静期”计算方法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现在还能开婚姻状况证明吗?
答: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问: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问: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走什么程序?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殡葬服务
问:什么是殡葬改革?为什么要改革土葬?
答: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殡葬领域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其涵义是指对旧的丧葬制度进行的改革,即对落后的遗体处理方式和对死者哀悼形式中的铺张浪费、不文明祭扫等旧丧葬习俗加以革除,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土葬,在我国有千百年的历史,它曾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但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实行土葬,具有许多弊端,一是在耕地内安葬,占用良田。二是棺木讲究,用优质和名贵木材,“棺椁必厚”,浪费了大量的上等木材。三是崇尚坟头,认为坟头越高越大越好。占地面积大,影响生产建设规划。四是乱埋乱葬。有的地方村前屋后,房左室右,全是坟头,有碍人们生活观瞻。改革土葬,就是推行火化,骨灰安葬公墓化,实行耕地无坟化,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用骨灰盒代用木材作棺椁,以节约资源用于经济建设。在条件具备的土葬区要逐步推行火化。
问:目前我区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哪些?
答:我区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有花坛葬、海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葬式葬法。南宁、柳州、桂林等12个市县为公益花坛葬活动常设举办地,每年清明节前举行集体花坛葬活动;北海为骨灰撒海活动常设举办地,每年重阳节前后举办集体骨灰撒海活动。
问:火葬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步,取得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第二步,联系火化: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进行各项登记后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遗体火化后领取骨灰及火化证明。第三步,骨灰安放: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进行祭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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