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珠江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社会救助问题的批复》(梧政函〔2011〕80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珠江禁渔期调整后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期限的批复》(梧政函〔2017〕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生活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办法
(一)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渔民,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
(二)对于不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渔民,在禁渔期间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二、办理程序
(一)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办理,按以下五个程序执行。
1.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梧州市禁渔期渔民临时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审核《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5.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上述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三、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
(一)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
(二)共同生活且同一户口簿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银行账号。
四、不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禁渔期间临时生活补贴:
(一)已享受城乡低保或特困待遇的;
(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过期未年审的;
(三)年满18岁已从事其他职业人员;
(四)已领取养老金人员;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予以救助的人员。
五、资金来源
(一)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解决;
(二)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资金:万秀、长洲、龙圩等三城区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市财政局负责50%,城区财政局负责50%。苍梧县和藤县分别由苍梧县财政局、藤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且明确不得从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开支。
六、补贴标准
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珠江禁渔期调整后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期限的批复》(梧政函〔2017〕47号)执行。
梧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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