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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无法表明结婚意愿,民政局拒绝登记合法吗?

2021-07-01 11:42     来源:贵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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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均系残疾人,二人经过亲戚介绍相识,相处1年后决定结婚,二人办过订婚仪式后,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张某父亲之后再次找到民政局工作人员,表明俩孩子无遗传疾病,生活可以自理,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希望工作人员能帮忙办理证件,结果再次遭到拒绝。


民政局答复称:张某系三级精神残疾,李某系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因李某始终不能通过言语或肢体等行为表达结婚意愿,二人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未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民政局工作人员表述,如李某能通过言语、肢体或其它方式表达结婚意愿,则民政局将按程序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说法 


1.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非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又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的第一个程序即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也即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无法回答结婚意愿,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专门规定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同样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残疾”而被拔高或降低结婚、离婚条件。


回到以上新闻事件,如果李某能表达(言语、肢体、书面或其它方式)结婚意愿,再次向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则民政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而不能因张某、李某系残疾人而设置超出或降低法律规定的条件。


参考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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