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4日生育长女名郑某,2015年11月10日生育次女名郑某诊,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于2020年4月2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案为第二次起诉。原告系残疾人,听力和言语均为壹级残疾。原告法定代理人庭审中要求双方的长女随原告生活,理由是其养大外甥女后是为了原告将来着想,想以后有个人照顾原告,给原告养老。被告则提出女儿长大后可以赡养原告,由自己抚养两个女儿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因长女已超过八周岁,本院2021年4月16日对郑某询问时,其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随父亲生活。
裁判结果
本案经邢家德法官审理认为,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实现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对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系听力和语言双重一级残疾人,既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又不能在日常生活中与孩子进行语言沟通,随其生活不利于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故两个女儿以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依法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与被告分居后产生过大额的医疗费支出并因此导致生活困难,其要求被告给付其生活帮助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准予原告郑某彦与被告郑某亮离婚;二、婚生女儿郑某、郑某珍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原告每两个月可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孩子抚养权归谁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谁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子女最有利就由谁来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中第(2)项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4)项规定,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般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有两个孩子且均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原则上一人一个比较公平。但本案原告系残疾人,听力和言语均为壹级残疾,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能力明显低于被告,且长女愿意随同被告一同生活。其法定代理人按照“养儿防老”的传统思维要求抚养长女以便于其长大后照顾原告,心情虽然可以理解,但不符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这一原则,法律对此不应支持。本案中,被告提出女儿长大后可以赡养原告并主动承担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其主张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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