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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职责权限

2020-12-02 15:48     来源:沅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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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区某与“卢某”于2006年12月25日在沅江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区某以发现卢某的身份户籍信息是虚假的为由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于2006年12月25日办理的结婚登记。

  【调查与处理】

  2006年12月25日,原告与“卢某”在沅江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经查询当年的结婚登记档案,区某与卢某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沅江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和盖指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该案中,卢某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信息显示其户籍地为广西浦北县寨圩镇洞心村43号,现浦北县公安局寨圩派出所已出具证明证实,该辖区并无本案结婚登记中的“卢某”此人,而且,原告和卢某均陈述,卢某于2006年12月25日以伪造的“卢某”的身份与原告进行了婚姻登记,故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并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证件的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另外,高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与卢某为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且已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为此被诉婚姻登记的瑕疵已无法通过对原告与卢某的婚姻关系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予以治愈,故判决撤销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对原告与“卢某”所作的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以及2006年适用的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只负有表面审查义务,只要当事人提交材料完备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应该给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且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比较容易被伪造,辨认效率低,核查难度大,因而造成原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婚姻登记发证行为。桃江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也指出,虽然被告的审查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本案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另因《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条款已不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更无法以此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而目前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有权撤销,区某与卢某的情况亦不符合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而法院也不受理其以民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导致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这种行政审查上的瑕疵最终只能以行政机关败诉终结。

  【典型意义】

  近几年中,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的情况越来越多地被发现,大部分是以前身份鉴别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发生的,尤其是现在信息共享大平台下,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凸显。由于民政系统目前也只是实现了全国部分联网,与公安、法院系统尚未实现数据共享,这种情况下民政系统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于当事人的蓄意隐瞒往往无法审查出来,但是因为民政系统无除对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法院也不受理其以民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导致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这种行政审查上的瑕疵最终只能以行政机关败诉终结,即尽管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错误,但最终还是由民政系统为其错误负责。

  另外,我们亦发现一些时间比较久远的虚假身份登记情况,由于超过了诉讼期限而被驳回起诉,导致其存在瑕疵的婚姻无法得到确认或否认,当事人的上一段婚姻无法得到解决导致其无法开始新的婚姻。

  婚姻关系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在子女、财产等等方面的众多事情,单纯撤销了当事人的婚姻后还需要对其事实婚姻关系期间的众多问题进行处理,而这些人当中往往还涉及到重婚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希望我国在立法上能对这种情况作出更为妥善的处理,探讨上诉情况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更为妥当,而不单单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婚姻登记,涉及到子女财产问题还得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这不仅是让民政机关为当事人的错误买单,另一方面也使得婚姻当事人需要奔走多个法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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