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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中继子女及外孙赡养费如何计算

2020-10-09 10:11     来源:泰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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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68岁,因患有高血压、严重关节炎骨刺,无法正常行走,妻子患有高血压、高血脂、严重心脏病,无经济来源。有一女儿,女婿患癌症亡故。2018年1月提出低保申请,经村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核对后,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县民政局批准。

两个月后接到举报称,冯某夫妻住在女儿家中,其女儿和外孙在外做生意,条件较好,不符合低保条件。经进一步入户调查,冯某42岁时与妻子结婚,无亲生子女,女儿是妻子与前夫所生,外孙做小生意,有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

【调查与处理】

当地民政部门在入户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个人利益不会说真话,瞒报赡养人信息,村干部和邻居碍于乡亲情面不愿说真话,按照核对办法家庭经济状况,只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人未作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未授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赡养人经济状况无法核实。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取消冯某家庭低保。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四)《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11种情形,其中包含“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五)《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第十二款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六)《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二、处理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冯某与妻子结婚时妻子的女儿已成年,无抚养、教育事实,故女儿和外孙对其无赡养义务,但对冯某妻子有赡养义务。

(二)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冯某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

(三)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如冯某夫妇与其女儿不共同生活,因其妻子女儿对冯某妻子有赡养义务,其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经计算,冯某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

(四)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民政部门依法取消冯某家庭低保。

【典型意义】

精准在社会救助和脱贫攻坚中是一个高频词,精准是体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指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精准程度决定了社会救助对象的精准程度。民政部门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准确地了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能有效解决过去社会救助工作中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共享、隐性收入核查难等问题。当前,国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不见面审批,减少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中的证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实际社会救助工作中,由于存在“骗保不担责”等问题,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水平得不到保障,无须开证明可能会导致错救。因此,按照“对象精准”要求,绝不能放松传统入户调查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入户调查+信息化核对机制,防止救助借“不见面审批”,不入户调查。在当前人少事多的实际情况向,可以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加强入户调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对象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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