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3年农历10月,石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正月初四,石某与家人一同前往吴某家提亲、协商彩礼一事。经过两家人协商,石某出6万元的彩礼,并于当天将彩礼6万元拿给吴某的父母。石某与吴某于同年按照农村习俗办酒同居生活,后生育一个女儿,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1月,吴某在没有通知石某的情况下独自外出打工,此后一直没有回家。石某认为自己为办理和吴某的婚事,向他人借了6万元作为彩礼,花费了大量钱财,而今连吴某的面都见不上,近日特诉至发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生育了一个女儿,给付彩礼也没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通过法官的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石某抚养,吴某一次性支付47000元抚养费。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