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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被撤销登记一案

2020-07-07 09:46     来源:泰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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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泰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查询社会组织有关信息,发现泰州市**培训学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调查与处理】

在对此案的调查取证时,泰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三年未参检的事实进行取证,由于联系不到该校负责人,多次寄出催检通知书无音信后,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发现该学校已不存在,原地址已经被其他经营户承包,并形成了调查笔录,同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该学校的基本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的该单位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年检公告及未参检证明。同时还到该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取证并征求意见,形成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泰州市**培训学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泰州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学校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泰州市**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泰州市民政局对该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合法。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泰州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提请局务会讨论同意立案,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同时公告送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良莠不齐,长期不年检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及时查处违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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