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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 救助金该如何给付

2020-05-06 11:50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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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董某,女,12岁,温州龙湾状元人,父亲去世,母亲非本地人,自丈夫去世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董某于2011年被纳入低保,后又纳入困境儿童。由于无父无母,且无爷爷奶奶照顾,按照亲属协商以及村委会确认,董某的大伯成为其监护人,低保等救助金由大伯保管。但由于多方原因,董某并未生活在大伯家,而是长期居住在其姑姑家,由姑姑姑父照顾抚养。据了解,姑姑一家收入不高,家庭负担重。其大伯以为董某存款为名,一直未将低保金交至姑姑手中,这使得照顾董某的姑姑也力不从心。故姑姑一家希望能将董某的低保金交由其保管。

二、争议焦点

大伯是董某的监护人,低保金一直由董某的大伯保管,而大伯家没有尽到抚养董某的义务。而实际照顾董某的姑姑一直无偿为董某提供学习生活上的帮助。该对象的监护人(大伯)和抚养人(姑姑)分离,造成低保金未能及时领取及使用。在此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将救助金直接打到实际抚养人(姑姑)的名下。

三、参照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一般情况下是同一的,特殊情况下不同一。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后续处理

1、根据当事人意愿及近几年的生活状况分析,董某更愿意和姑姑一家生活,姑姑也对其生活、学习给予了充分的照顾,其姑姑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因此,将低保金交由其姑姑使用管理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

2、经过街道民政助理员、社工及村两委、村第一书记的努力下,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其大伯承认对董某缺少监护和抚养,认可姑姑对董某的照顾。最后大伯同意交出董某的低保金(出于农村习俗,监护人暂不做改变),保证了董某在姑姑家能受到更为细致的照顾。

五、分析建议

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均采用社会化发放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救助金是确确实实使用在我们救助对象身上,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作为民政救助工作者,要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动态和实际情况,特别是像董某这样的对象。通过日常的走访、电话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确保救助金真正用在救助对象身上。同时,要合理利用街道、社区资源,让董某参与更丰富的课外活动,在给予物质上的保障时,也关注其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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