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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
申请条件
准备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渠道
咨询渠道
常见问题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可以申请低保。

基本要件一:持有梧州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基本要件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基本要件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扣除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况

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3.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7.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8.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9.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准备材料

1.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4.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公示有异议则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则进入审批环节)→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发放→长期公示


申请渠道

1.到乡镇(街道办)无纸化申请。持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2.用手机网上申请。关注“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在个人中心完成注册,点击救助申请,即可在通过手机网上申请办理低保救助。


咨询渠道

梧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774-3986391

苍梧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2680273

岑溪市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8225557

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7296557

蒙山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6286609

万秀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3560

长洲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4495

龙圩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2722702


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3.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7.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8.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9.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城乡特困供养

政策依据
申请条件
准备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咨询渠道
常见问题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


申请条件

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或者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准备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3.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在声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渠道

梧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774-3986391

苍梧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2680273

岑溪市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8225557

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7296557

蒙山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6286609

万秀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3560

长洲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4495

龙圩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2722702


申请人父母70周岁以上,核算父母本人收入是否应计入其他子女的赡养费?

答:在判断特困人员申请人父母本人收入是否要计入其他子女的赡养费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其父母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应计入其他子女赡养费,否则应该计入。


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
申请条件
准备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咨询渠道
常见问题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5号)


申请条件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审核认定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1.教育刚性支出是指本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及异地就学往返交通费,但不包含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费用支出。

2.医疗刚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病,在申请前12个月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之后的自负医药费用支出,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刚性支出不包括投资型支出(如房贷等);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违法犯罪的赔偿支出,债务支出等,如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支出情况。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是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占年家庭可支配收入30%(含)以上的;其他家庭扣除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财产状况符合条件是指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不包括生产型用车,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3.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5.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6.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拥有可解决本次支出事项的其他家庭财产。


准备办理材料

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中不属于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应书面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核认定表上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拟救助公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张榜公示5天。对不予认定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工作日予以认定


办理地点

1.急难型救助对象直接在困难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咨询渠道

梧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774-3986391

苍梧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2680273

岑溪市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8225557

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7296557

蒙山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774-6286609

万秀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3560

长洲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3824495

龙圩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0774-2722702


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至6倍(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一个家庭(个人)年度临时救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困难对象和支出型困难对象:

(1)急难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