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审核认定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1.教育刚性支出是指本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及异地就学往返交通费,但不包含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费用支出。
2.医疗刚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病,在申请前12个月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之后的自负医药费用支出,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刚性支出不包括投资型支出(如房贷等);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违法犯罪的赔偿支出,债务支出等,如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支出情况。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是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占年家庭可支配收入30%(含)以上的;其他家庭扣除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财产状况符合条件是指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不包括生产型用车,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3.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5.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6.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拥有可解决本次支出事项的其他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