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常住户口在梧州市辖区内的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结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前准备

1.有婚检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婚检(婚检自愿);

2.准备好3张2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建议照片背景色为红底,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

3.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初审
  • 受理
  • 审查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3张2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户口簿,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军人证件;

3.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3.本人的户口簿,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港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提供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2.港澳居民提供经港澳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

2.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1.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华侨提供本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1.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华侨提供本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1.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外国人提供本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者提供本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1.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外国人提供本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常住户口在梧州市辖区内的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离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参考模板见附件1),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前准备

1.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要明确监护权是归男方还是女方,对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

2.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申请
  • 初审
  • 审查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军人证件;

3.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3.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男女双方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梧州居民与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港澳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提供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2.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

2.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梧州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2.梧州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梧州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前准备

1.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准备好3张2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建议照片背景色为红底,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

2.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准备好2张2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

3.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初审
  • 审查
  • 受理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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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婚姻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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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藤县藤州镇东山路228号藤县民政局前座二楼婚姻登记处窗口

0774-7296520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藤县民政局太平婚姻登记处

藤县公路养护中心太平养护站

0774-7601992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蒙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蒙山县第一中学北面开发区蒙山县妇幼保健院五楼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分中心

0774-6283632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万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4楼(市卫生监督所大院内)

0774-3868199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长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4楼(市卫生监督所大院内)

0774-3855910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龙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兴路123号旁

0774-2698880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梧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政业务窗口(婚姻登记处)

0774-2023399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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