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职责;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办理前准备

    1.有婚检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婚检(婚检自愿);

    2.准备好3张2寸(高3.5cm×宽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面容清晰可辨,与本人比对一致,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

    3.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初审
  • 受理
  • 审查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3张2寸(高3.5cm×宽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军人证件;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下同。)

    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非缔约国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职责;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办理前准备

    1.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要载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要明确监护权是归男方还是女方,对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要协商一致;

    2.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3.夫妻双方各自准备好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照片面容清晰可辨,与本人比对一致,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
  • 三十日
  • 审查

    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五)如当事人身份或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书面情况说明。


办理条件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前准备

    1.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准备好3张2寸(高3.5cm×宽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面容清晰可辨,与本人比对一致,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

    2.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准备好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照片面容清晰可辨,与本人比对一致,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

    3.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 初审
  • 审查
  • 受理

    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二、证明材料

    1.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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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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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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